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料件申报明细表》,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这就意味着,出口企业当月发生的进口料件如果未在发生当月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罚后是可以补申报的。但笔者在代理“免、抵、退”税申报过程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有发生进口料件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在工作中疏忽或部门之间出口单证交接环节出现问题,造成当月发生的进口料件出现全部或部分漏报,而出口企业往往为了避免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据了解,该种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标准一般在二百元以内)或企业经办人员出于自已免受企业老板批评采取瞒而不报,甚至有些出口企业误认为少申报进口料件会对企业更有利,干脆采取不予补申报处理。那么,少申报进口料件究竟对出口企业会造成多大影响呢?下面,我们就分别用两个例子的两种情形来加以比较和分析。
例1
某2009年新办“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全年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80000000元(假定在本年度已全部收齐单证并且有电子信息),发生进口料件金额折合人民币44800000元,全年国内采购货物取得并经认证通过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904000元。出口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情形一:全年发生的进口料件全部进行申报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80000000×(17%-13%)=3200000(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800000×(17%-13%)=1792000(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200000-1792000=1408000(元)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80000000×13%=10400000(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4800000×13%=58240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904000-(3200000-1792000)=496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税额=10400000-5824000=4576000(元)
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496000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4576000-496000=4080000(元)
情形二:全年发生的进口料件只申报80%(其他假定条件不变)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80000000×(17%-13%)=3200000(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800000×80%×(17%-13%)=1433600(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200000-1433600=1766400(元)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80000000×13%=10400000(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4800000×80%×13%=46592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904000-(3200000-1433600)=137600(元)
7、2009年免抵退税额=10400000-4659200=57408000(元)
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37600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5740800-137600=5603200(元)
例2
将例1中的出口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都改为17%,而其他假定条件都不变
情形一:全年发生的进口料件全部进行申报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80000000×(17%-17%)=0(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800000×(17%-17%)=0(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80000000×17%=13600000(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4800000×17%= 76160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904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税额=13600000-7616000=5984000(元)
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04000(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5984000-1904000=4080000(元)
情形二:全年发生的进口料件只申报80%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80000000×(17%-17%)=0(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800000×80%×(17%-17%)=0(元)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80000000×17%=13600000(元)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4800000×80%×17%=6092800(元)
6、2009年1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904000(元)
7、2009年度免抵退税额=13600000-6092800=7507200(元)
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1904000(元)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7507200-1904000=5603200(元)
通过对以上例1的情形(一)和情形(二)的计算结果比较可以得知,在进口料件全部申报情况下,2009年度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分别为496000元和4080000元,而在进口料件只申报80%情况下,2009年度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则分别为137600元和5603200元,应退税额同比不但减少了358400元,而且免抵税额同比却增加了1523200元。而通过对以上例2的情形(一)和情形(二)的计算结果比较,同样可以得知,在进口料件全部申报情况下,2009年度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分别为1904000元和4080000元,而在进口料件只申报80%情况下,2009年度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则分别为1904000元和5603200元,应退税额同比虽然没有减少,但免抵税额同比却同样增加了1523200元。由此可知,出口企业进口料件少申报得越多,应退税额就会越少(征、退税率相同的出口企业除外),但免抵税额则不论征、退税率是否相同却都会增加,而免抵税额的增加则意味着出口企业要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而损失也就越大。因此,建议有发生进口料件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不但要做到及时申报,而且应做到“应报尽报”,却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