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秦今年买了台钩机,最近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钩机租赁协议,承担该公司施工现场的土方挖掘工程,约定租赁费20万元。工程完工申请付款时,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要求老秦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费发票。税务人员在审核代开发票资料时,认为该项业务不能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租赁”税目,而应该适用“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或者“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对上述土方挖掘工程,老秦虽然与建筑单位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说仅是机械设备的租赁使用,操作人员由老秦与儿子自行担当,建筑公司仅核实该机械设备每天的作业量。其实质不属于租赁业务,应理解为装卸搬运或是建筑劳务作业比较合适。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装卸搬运与租赁业的区别在于,租赁业仅出租机器设备,而装卸搬运作业不仅是“出租”设备,而且要“出租”操作人员。另外,适用“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也不合适,虽然适用税率相同,但土方挖掘不在其他工程作业的列举范围之内。所以,合同名称不能完全作为征缴税款的依据,在以上3种税目比较中,理解为“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无疑最为合适。
一项业务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税目,税款多少有明显的差别。若20万元劳务费适用“租赁业”税目,要缴纳5.55%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近1.11万元。而适用“装卸搬运业”税目,则要缴纳税款近0.666万元。代开发票营业税税目改变,即节省税金0.444万元。几句话省下4000多元,老秦为此兴奋地向税务人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