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2〕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9号)中第三十九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至20%”条款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条企业分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五)建筑业:5-15%”条款予以废止。相关行业中核定征收企业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