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 8 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